异地行刑反向衔接,假冒伪劣由不“刑”转“行”
2024-03-27 14:39:03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萌 | 作者:吴燕 | 点击量:8991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吴燕)
日前,由临澧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立等8人跨区域制售假冒品牌名酒及包装案一审判决生效,被告人黄某立等6人分别获1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7万至15万元不等罚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向某、李某英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向某、李某英虽然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仍有必要移送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为此,临澧县检察院积极探索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一方面主动与售假窝点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告知向某、李某英二人存在侵权行为,同时要求2名被不起诉人主动向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代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充分沟通协商,打破区域壁垒。积极与慈利县检察院、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协调,在确定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情况下,将2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线索和证据移送至慈利县检察院,由慈利县检察院向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
“行刑反向衔接"不等于"一送了之"线索移送后,临澧县检察院加强对案件跟踪监督,多次与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相关证据细节、金额认定进行沟通,主动跟进行政处罚的进展情况。3月18日,临澧县检察院收到慈利县检察院反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向某作出罚款135600元的行政处罚,对李某英作出货值金额2.5倍罚款即176812.5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临澧县检察院将加大异地行刑反向衔接探索力度、扎实做好调查研究,总结异地行刑反向衔接中普遍存在的难点、堵点,为建立常态化机制提供理论与实务支撑,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做实异地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探索推动社会治理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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