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夫妻离婚后仍可“同居”一个屋檐下
2021-02-04 01:04:23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廖悠悠 | 作者:曾雨田 姚华辉 蒋韶         

  以案说法|夫妻离婚后仍可“同居”一个屋檐下

  安化法院适用民法典在离婚案件中设立居住权

  法制周报·新湖南讯(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姚华辉 蒋韶)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江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离婚后,仍可“同居”在一个屋檐下。这是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益阳市首例设定居住权的案件。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李某男因夫妻感情破裂,欲离婚且在财产分割方面产生较大分歧,诉至法院。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当事双方在离婚、小孩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均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仅有的一套农村二层住房协商不成,双方各不相让,为自己的居住权争吵不休。

  吵闹之际,承办法官利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双方均放弃房屋所有权,将其归于婚生小孩李某乙,再将房子的居住权保留,双方各居一层。最终,原被告均接受设立居住权的调解方案,签字离婚。

  法官说法: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次明确规定居住权,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指自然人对于他人所有的房屋所享有的以占有、使用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是为了特定自然人基于居住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人身性,因此不可转让和继承。居住权的性质为物权,不是债权,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其期限由设立居住权的协议或者遗嘱约定;如果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居住权人死亡时权利终止。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仅仅依据有效的合同尚不能设立居住权,必须经过登记方能设立物权性质的居住权。居住权一般为无偿设立,但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确已感情破裂要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产生较大分歧,而两人共有的一套二层房屋就是争论的焦点,其本质就是双方皆担心失去房屋所有权,丧失居住权。所以本案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两人离婚后都有地方可住,两人孩子有保障。那么,第一步让当事双方将房屋所有权给其孩子,解决了孩子的保障问题。第二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当事双方各自享有一层居住权,解决了两人的居住问题。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在物权编中新增设立居住权的意义,这一权利的设立呼应了公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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