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吴秋菊:地方立法“小快灵”回应百姓实际需求
2021-01-30 12:05:02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万丹 | 作者:罗霞 | 点击量:19665         

吴秋菊。

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罗霞

1月2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莲玉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表示,2020 年省人大常委会紧扣全省工作大局,发挥人大职能作用,在深学笃行中把牢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在大战大考中彰显担当作为,在回应社会关切中践行人民至上,在深化拓展中激发代表履职活力,在守正创新中提升工作质效。

湖南在全国率先出台《现场救护条例》,多项地方性法规出台都走在全国前列。地方立法怎样更能满足老百姓的需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1月28日,《法制周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秋菊。

小切口解决大问题

“建设法治湖南,完善立法工作格局,提高立法质量”是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重要内容。

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和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州地方性法规数量,均是我省近20年来最多的—年。全年共制定、修改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共23件。其中制定、修改18件,通过打包修改决定4件(涉及55件地方性法规)、打包废止决定1件(涉及9件地方性法规)以及审查批准市州地方性法规36件,超额完成全年立法任务。

如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更好满足百姓实际需要?

吴秋菊认为,地方立法应注重“小切口”,“把老百姓‘急难愁盼’的问题作为根本立场,他们对什么问题反映最强烈、最普遍、最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管用几条就制定几条,几条有用就保留几条,聚焦所要解决的问题。”

吴秋菊举例说,当遇到突发急危重症患者或伤者需要现场救护时怎么办?救助人因现场救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谁来承担?因现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需不需承担责任?在湖南率先全国出台的《现场救护条例》中,这些细致而具体的问题都能找到答案。“《条例》明确规定了救助人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解除公民普遍存在的怕做好事惹火烧身而‘不敢救’顾虑,对增强公民自愿参与现场救护的意识和能力,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和伤者意义重大。”

地方立法重在突出实际

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国家层面在立法时,考虑的是全国范围内适用,而各地又有各地的情况和特色。2020年,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小快灵”,即小切口、立得快、管实用。

“立法的作用是规范调整社会关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不一定都是‘高大上’,更注重务实管用,哪怕有些立法只有简单几条,管用就好。”吴秋菊表示,去年在相关企业调研期间,有企业反映疫情期间,国家出台多项宏观政策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但很多政策的适应对象、需要什么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为此,去年年底,省人大常委会结合湖南实际,对《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时,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政策进行阐释,一条规定解决企业难题,同时保证国家政策更好的落地落实。

在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前提之下,有质量和效率的地方立法,才能够准确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回应老百姓的需求。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吴秋菊再举例说,湖南属于长江流域,如何落实长江保护法?

“湖南一湖四水,一湖有一湖的问题,四水有四水实际,一部长江保护法实施办法规范范围这么宽,不便解决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将对一湖四水分别立法,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规定。目前,湘江保护条例已经出台,《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草案)》已进行二次审议,而流经邵阳、益阳、娄底的资水,3市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下,正在开展联合立法,制定资水保护条例。以后还要推动沅水、澧水立法。

在下一步的立法计划编制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优先考虑高质量发展、公共卫生、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民生保障等领域的立法,加大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进制造业促进、公共卫生法治建设、乡村振兴等方面—批立法项目的推进力度,2021年立法计划安排结转项目1件(暂定)、提请审议项目10件、预备审议项目10件、调研项目11件,为实现“三高四新”战略和湖南“十四五”规划,以及2035年远景目标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责编: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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