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戴翔 肖琪)近日,邵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办理的一起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因该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经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案是邵阳县首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2022年10月15日,邵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邵阳县下花桥镇某幼儿园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大队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给予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此后,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该单位不仅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及时缴纳罚款,还在接到《催告书》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大队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叁万陆仟陆佰元整,共计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贰佰元整的处罚。
大队监督执法人员表示:“希望这个案件能警示督促辖区单位重视消防工作,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同时也警示存在侥幸心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无法逃避,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既是责任,也是义务。”通过强制执行,有效维护了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增强了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对被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下一步,大队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将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执法严肃性,以严格的执法态度督促整改隐患,为辖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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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