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检察院建立检察官助理列席检委会会议制度
2023-11-14 21:27:50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翔 | 作者:王啸翼 | 点击量:8016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王啸翼近日,桑植县检察院制定了《检察官助理列席检委会会议制度》,此制度是该院推进检察机关质量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提升检察官助理的执法办案能力和业务工作水平,促进其快速成长。

11月13日,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谷荣和欧阳怀玉首次列席检委会,在会上,两位检察官助理针对案件中的疑点发表意见,检委会委员们对其所产生的疑问进行耐心解答。两位干警在越辩越明中拓宽了视野和思维,提升了驾驭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也学到了如何在办理案件中更好地把握三个效果的统一,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近年来,桑植县检察院年龄结构呈年轻化趋势,35岁及以下青年干警占总人数的56%,普遍面临办案经验不足、理论素养欠缺等问题,为此,该院积极探索人才培养路径,通过一庭一议、常态化召开部门例会、检察官助理列席检委会等方式,增加案例讨论学习时间,促进其在学习中成长,在办案中提高,为创造更好的法治桑植贡献检察人才动能。

检察小贴士:202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中规定: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三)讨论决定有关检察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依照法律规定任免。

第六条  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资深检察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一级高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二)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三级高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三)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一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四)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三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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