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企业矛盾 携手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2023-11-14 10:26:4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伏志勇 | 作者:谢佳唯 | 点击量:12275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谢佳唯)按约发货后对方拒绝支付货款,只因收货时并非合同约定的收货人。近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买卖合同案件,某钢铁贸易公司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称其尚有四十余万元的钢铁原材料款未予清偿,而某建筑公司辩称其根本未收到货,无需支付货款,双方矛盾尖锐,各执一词。
根据合同约定,某钢铁贸易公司将货物运输至某建筑工程公司指定的地点并交付后,某建筑工程公司即在十日内按约付款。但实际交货时却出现了意外,货物签收人并非合同约定的指定人员,送货司机将货物卸载至建筑工地,交由项目经理的亲属签字后便离开,且在多次运输的途中,尚有他人代签的情形。
某钢铁公司认为自己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应当尊重事实,而某建筑工程公司则说收货人并非项目经理,而是项目经理亲属,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且无法求证真实送货情况,并表示要以证据规则进行裁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同属岳阳地区企业,且早有买卖关系往来,有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便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往返收货现场进行查证,并传唤该项目经理亲属与送货司机进行询问。
承办法官认为,某钢铁公司的确曾将四十余万元的钢铁原材料发出,但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能完全支持其诉讼请求。
为化解双方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理、晓以情理,秉着以诚信信用原则的前提进行调解,最终某建筑工程同意一次性向某钢铁贸易公司支付部分货款,某钢铁贸易公司表示愿意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并表示今后将继续合作,互惠互利。至此,双方矛盾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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