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意见》,推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
2021-01-12 13:02:51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万丹 | 作者:罗霞         

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罗霞 通讯员 张庆桐)为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关于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近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面推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整合社区资源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分别从六个方面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范围。一是协助进行调查评估和奖惩评议。对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和考核奖惩等提供必要的协助。二是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责任和义务。参加矫正小组的村(居)民委员会人员负责落实矫正方案的有关安排,按照规定协助开展工作。三是参加矫正宣告。安排有关矫正小组成员到场参加社区矫正对象的入(解)矫宣告。四是协助组织公益活动。依托社区资源,协助建立公益活动基地、开发公益活动项目。协助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五是协助做好教育帮扶。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六是协助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根据村(社区)条件,协助引导社会力量发挥多方优势,协力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意见》就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提出四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一是建立协作关系。二是落实必要条件。实行“费随事转”,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有关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台账。三是规范工作流程。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协助社区矫正工作通知单》。四是明确注意事项。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在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指导下进行。要充分挖掘和整合现有资源和力量,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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