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让侵权人痛到不敢再犯
2020-12-31 13:14:08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万丹 | 作者: 李翔 | 点击量:17118         

常宁检察院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米粉行业专项检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欧文辉黄溪/摄

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李翔 见习记者 廖悠悠 通讯员 刘超平 唐维

在外面吃坏东西却不知如何维权,明明自己受了委屈,还得眼巴巴看着狡诈商家大获其利。因为一碗早餐、一份小吃受害,因为要耗费大量精力追责维权,便不得不忍气吞声,这是很多人都有过的经历。面对食品安全之殇,我们如何才能不受“伤”?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赋予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实体法强有力的支持。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是解决了普通老百姓在诉讼中地位弱化的现实。

12月30日,常宁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唐福元接受记者采访,对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素例】

吕某开了个米粉店。2018年底,为了拉生意多赚钱,吕某在自制的调味卤水中掺人罂粟粉,加人米粉中提鲜,售卖给顾客食用。至2019年9月被公安机关查获,共经营销售早餐折合人民币7万余元。2020年7月,

检察机关诉至人民法院,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吕某承担销售额10倍赔偿金,共计70万元,并在省级媒体向公众道歉。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解读】

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单一受害者往往畏惧高额维权成本和复杂诉讼程序,难以启动诉讼程序。民法典的出台,不仅为民众维权提供了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也为民众启动民事诉讼提供了更有激励作用的惩罚性赔偿,还为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的合理接入提供了实体法支撑。

“我们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就是要强有力地惩罚和震慑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让违法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还要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让他们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加大打击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说通俗点,就是要罚到违法行为人‘倾家荡产’,倾的是他以违法手段起的‘家’,荡的是以违法手段获的‘产’。”唐福元说。

唐福元还补充,民法典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稍有扩展,延伸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同时对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亦有相应规定。《民法典》第1185条和第1232条就分别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均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责编: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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