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事件”之问
2020-12-29 16:53:26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李林俊 | 作者: 曾霞         

 曾霞

12月23日,就“辛巴直播带货即食燕窝事件”,广州市市场监管局通报调查处理情况,拟对直播带货方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辛巴旗下公司)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罚款90万元,拟对销售方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罚款200万元。

同日,“快手电商”也发布该事件处置公告,公告已采取的措施,比如,将涉事燕窝产品送有关机构检验,封禁涉事主播帐号电商功能14天,对辛巴个人帐号11月17日起暂停直播等。 

那么,这起事件调查处理完了吗?非也,有若干疑问待解。

先回顾下该事件。10月25日一名消费者在快手直播平台上的辛巴团队“时大漂亮”直播间购买涉事燕窝产品,认为全是糖水样,发布质疑视频到抖音平台。11月5日辛巴在直播间泄露该消费者的手机号码,并斥其“诽谤”“会受到法律制裁”等,随后该消费者遭遇网暴。直到职业打假人王海公开直指“就是糖水”,并展示有关检验报告,事件才神反转,11月27日辛巴的官方微博承认确有夸大宣传,实为燕窝风味饮料,不应当作燕窝制品推广,并承诺退一赔三(销售57820单,销售金额15495760元,需退赔61983040元)。 

现在,疑问如下:

首先,向消费者退赔情况怎样了?

今年,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一起销售金额700余万元的特大假冒“星巴克”咖啡案提起消费民事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用公益诉讼制度保护消费者公共利益。他山之石能否攻玉?对该起涉及数千名消费者,上千万销售金额,几千万赔偿款的事件,有关的消保委能否监督退赔过程,并向社会公众公布结果? 

其二,泄露消费者手机号码的行为,是否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作出行政处罚。那么,辛巴在直播间泄露消费者的手机号码,是否违法?

其三,平台方是否履行全部法定义务?

《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制定有系列义务和相关惩戒措施。该起事件的平台方是否履行了这些法定义务?比如,当消费者质疑投诉、王海直指涉事产品“就是糖水”时,是否发现该起直播带货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行为?如发现,是否向监管部门报告了?当消费者手机号码被泄露时,又是否采取必要的措施?

    还有,怎样看待职业打假人的作用?

 一方面,职业恶意索赔泛滥成灾,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于是《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首开地方性条例限制食品职业投诉、职业索赔之先河。但另一方面,法律未排斥所有职业打假举报行为。《食品安全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这起事件,若非职业打假人王海公开发声并摆出有关检验报告,辛巴会从痛斥消费者“诽谤”变为承诺6千多万元的退一赔三吗?因此,对职业善意举报人和职业恶意索赔人是否应一分为二区别对待?监管部门又应如何引导、发挥职业善意举报人的积极作用?

其实,我们每个人必将是消费者,如果这起社会影响重大的“即食燕窝事件”未能引起足够的反思,那么,这起事件中的消费者遇到的一切,我们也将遇到。而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能否蓬勃发展,与每个消费者对它的信心和信赖紧密相连。因此,为了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的明天更好,无论对于网络平台、网络直播者、商品经营者,还是对于监管部门,这起事件都值得深思!

责编:李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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