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去世 300万元股权继承何去何从
2020-12-26 00:21:15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廖悠悠 | 作者:罗霞 刘丹妮         

  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罗霞  通讯员 刘丹妮

  股东郑某去世多年,配偶住院,两个孩子因家庭矛盾相互之间已无往来,其名下涉及某公司300多万元股权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由于该公司一笔业务急需在一周内,向对方提供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的、有股东名册和占股比例的公司章程。因郑某已去世,需将其名下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其继承人名下,否则谈好的业务可能会泡汤。

  根据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已备案的公司章程如需修改应提供继承权公证书,确认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公司负责人刘某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日前,刘某来到株洲市国信公证处寻求帮助。公证员一方面收集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另一方面核实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等情况,确定申请人继承人的身份,确保未遗漏继承人。很快,公证员便收集到了郑某的人事档案资料。

  当晚,公证员带着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摄像机等,分别上门为3名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对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了解,对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存在一定的误解,当晚未能办理成功。

  为使各继承人安心,次日,在向株洲市民中心工商登记窗口了解股权认定及股权继承变更登记手续情况后,公证员向各继承人提供符合工商变更登记要求的可行性建议并被采纳,公证进入正式办理程序。

  原本需要15个工作日出具公证书,公证员仅用了3个工作日便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并依据该处在温暖企业专项行动中“凡是按标的收费的公证事项,比如合同协议类、股权继承、提存等公证,在《湖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优惠20%” 的承诺,为该企业减免近6000元的公证费。

  延伸阅读

  记者: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股东尤其是自然人股东权益的保障越来越被人们关注,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成为了必须解决的法律和社会问题。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如何办理呢?

  公证员欧敏玲: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应先由其遗产继承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确认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如果所涉公司的公司章程内没有特别规定,公证书内会对继承人的股东身份资格予以确认,使继承人能够真正得到该笔遗产,成为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

  欧敏玲建议,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纠纷,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继承权公证,能保证继承行为依法进行,预防继承和遗产分割纠纷,切实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了防止去世后发生纠纷,当事人也可考虑生前办理遗嘱公证,明确遗产继承人,确保遗产完全按照自身意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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