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伏志勇 见习记者 李林俊
近日,湘潭天一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天一置业)的负责人谷合平向本报投诉,称其公司为湘潭市宏立锰业有限公司(下称宏立锰业)提供贷款担保后,卷入了一场无休无止的马拉松式官司。实情到底是怎样的?12月9日,记者对此进行了实地采访。
抵押担保受牵连陷“泥潭”
2013年8月,宏立锰业在农行韶山支行贷款2740万元,天一置业以公司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路以北、杨柳路以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此笔贷款提供了最高额5000万元的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天一置业为宏立锰业偿还了贷款本金1242万元及部分利息,尚有贷款本金14979201.21元及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未归还。2015年4月,农行韶山支行将宏立锰业和天一置业一并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8月,湘潭中院判决宏立锰业归还农行韶山支行本金14979201.21万元,罚息和复利103万元。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查扣冻结宏立锰业在湘潭城建投的债权1700万元;2017年5月,另行查扣冻结600万元,两次合计查扣冻结2300万元。一审判决后,宏立锰业和农行韶山支行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2016年7月,湘潭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同意湘潭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退还宏立锰业在其公司的投资款本金、利息和补偿4120.71万元,以解除此前与其签订的《土地前期合作开发协议》。
2017年11月22日,农行韶山支行向湘潭县不动产中心和湘潭县住建局寄送了请求制止天一置业开展商品房销售的函,致天一置业一处15亩土地不能开发、3栋房屋不能出售、已售房屋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15亩土地及三栋房屋127套共价值近1.5亿资产银行没有解封。
放贷过程及收取利息是否合规合标?
据了解,在发放贷款前,农行韶山支行要求与宏立锰业签订了《融资服务合作协议》,按照协议要求,宏立锰业需向韶山支行支付44.17万元服务费,有效期1个月。
记者从上述协议看到,宏立锰业委托韶山支行为其提供融资顾问服务,乙方作为融资顾问为宏立锰业提供融资方案设计服务,包括一般性贷款方案设计、结构化融资方案设计、融资方案辅导实施、融资方案策略等金融服务,且有权参与其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制定和经营活动,并对其经营活动、财务管理、定期提出建议和参考。
对此项“服务费”, 谷合平表示不解,按照中国银保监办发〔2019〕48号文件规定: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严禁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克扣放款数额、以贷转存、存贷挂钩、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记者从湘潭中院(2015)潭中民二初字第56号判决书上还看到:农行韶山支行与宏立锰业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100%”的约定,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上加收30%到50%的规定。因此,法院将农行韶山支行违规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100%”的约定酌情调整为50%。
“按照法院判决,我们和宏立锰业还清了这些本金和利息,但我去拿回抵押物的时候,银行却说我们还欠他800多万元,我怀疑这800多万元是他们按借款利率上浮100%的标准算出来的利息。”谷合平对《法制周报》记者说。
韶山支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融资服务合作协议》是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执行的,也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下签署的;且天一置业和宏立锰业一直都未还清所有欠款,计算利息的标准,则是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法院判决所算出来的,明细数目在电脑系统中均可查到。
整体抵押物无法拆分解押
因土地、房屋等资产被冻结,资金无法周转,2017年11月27日,天一置业向农行韶山支行及湘潭市支行提交了《关于请求迅速注销抵押担保和停止侵权的报告》。报告称,截至2014年8月,天一置业已帮助宏立锰业为农行韶山支行还款1250万元,其余款项,天一置业提供了宏立锰业拥有的湘潭城建投的执行债权。湘潭中院对该款项于2015年5月查封扣押了1700万元,2017年5月,再次查封扣押了600万元,完全可足额偿还宏立锰业所欠农行韶山支行的债务。
此外,谷合平向记者出示的韶山市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显示: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行申请徐放新(宏立锰业法定代表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执行到位金额2200万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记者注意到,在谷合平提供的湘潭市民商法学会对该案出具的一份《法律咨询意见书》中指出,韶山支行存在两个违约行为:第一是在天一公司归还1242万元及相应利息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韶山支行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解除天一公司部分抵押的义务,构成违约;第二是在宏立锰业清偿全部债务之后,韶山支行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解除全部抵押,构成违约。
韶山支行坦言,天一置业的抵押物是一个整体,即一整块土地,释放部分抵押物在程序上无法操作,且他未向其申报就在土地上修建楼盘进行出售,银行有权保障抵押物的完整性。
而对韶山市法院出具的《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韶山支行则告诉记者,因当时找不到可执行物,便协助韶山法院结了此案,并不代表其已经还清了债务。我们在结案时保留了追诉权,即发现有可执行物,我们将会继续追诉,日前已向韶山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已经开庭,但还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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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