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以检察监督为暂予监外执行“把好关”
2023-03-28 13:22:5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翔 | 作者:向环超 | 点击量:7061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向环超)近日,永顺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李某因哺乳期暂予监外、收监执行监督案。

2022年11月30日,李某因犯诈骗罪被永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1个月。判决生效后,李某以女儿未满1岁,仍需母亲哺乳抚养为由,向县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证明。

2023年1月3日,永顺县检察院收到了县法院对李某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永顺县检察院检察官仔细审查,核查了李某户口簿、住院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材料,发现李某确系哺乳期妇女,但离哺乳期满只剩20余天。为了充分保障罪犯人权和妇女幼儿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应保护其特殊权益,不宜收监,同意暂予监外执行。

随后,永顺县法院对李某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交付李某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保靖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2023年2月4日,李某哺乳期届满,永顺县检察院主动履职,多次与县法院、县公安局、保靖县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联系对接,认为罪犯李某哺乳期已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应当依法对罪犯李某启动收监执行程序。2023年2月22日,永顺县公安局依法将李某送交湘西州女子看守所收押。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永顺县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既传递了司法温度,保障了罪犯李某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法治力度,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检察力量。

一审:李翔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责编: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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