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合理建房用地
2020-10-14 10:08:41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万丹 | 作者:齐果         

今天的耕地就是明天的饭碗。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求“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 为加强耕地保护,我国除颁布《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外,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严格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但耕地“非农化”现象在不少地区仍然突出。今年七月份以来,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及农业农村部陆续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八不准通知”)、《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在严格遏制乱占耕地建房的高压线下,如何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用地需求?

记者了解到,7月29日在两部下发“八不准通知”的同时,下发了一份《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保障通知》)。

《保障通知》明确,农民建房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要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省级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保障户有所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农村乱占耕地建村民住宅现象,其中有不少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情形。既有地方政府的原因,也有政策设计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是农民建房缺规划和计划、计划指标管理不明确、审批流程复杂、占补平衡难落实、相关政策打架等等五个方面,《保障通知》的出台,解决了这些问题。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陈尘肇在两部联合召开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立足于“疏”,既给农民建房合理的出路,又严格加强耕地保护。下发这两个通知,就是要从堵和疏两个方面,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同时也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合理用地需求。

(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 本报记者齐果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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