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长年强占住房不搬 法院强力执行结果反转
2022-11-09 15:20:2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林俊 | 作者:蒋浩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蒋浩)现实中经常有债务人无法偿还欠款,但是抵债的是房屋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收益权,这中间有天壤之别。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执行了一起物权纠纷,因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债务人自愿将涉案房屋抵偿债务,未依法获得相关债权的胜诉判决支持,被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申请强制执行,请出了其强占多年的房屋。

2013年,涉案房屋原房主许某将位于岳阳市金鹗山的房屋交于本案被执行人王某一家居住至今,后许某因债权债务往来,2015年将房屋过户给第二任房主袁某甲,袁某甲又于2018年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任房主袁某乙,即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袁某乙买到了房屋却不能住,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被执行人王某辩称原房主许某为其表舅,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由许某将房屋交付给自己,系合法的占有居住。但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根据在案证据,涉案房屋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支付对价并办理过户手续,已经合法转移至申请人名下,被执行人王某主张房屋归第一任房主所有,自己系合法占有的证据不足。其与许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其他争议应通过另案诉讼予以解决,不能对抗本案申请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应当排除妨害,主动腾空房屋,交还申请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张贴了限期腾空公告,但王某一方面本人一直避而不见,另一方面将其年迈的老父亲安置在房屋中,企图借此对抗法院执行。在多番做工作劝说无效,久拖不决的情况下,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某采取拘留措施。王某被带到法院之后,明显底气不足,家属见状也慌了神,没过多久就表态愿意主动将强占房屋在三天内腾空。出于关心、体恤,申请人袁某乙主动帮王某在附近租赁了一套临时住房,并承担了租金。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件启示:经济往来活动中,债权人、债务人均应保持审慎态度。在债权人角度,应当充分考察对方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考虑借款风险,谨慎出手,最好能由对方提供充分担保,如房屋抵押。发生债务违约后,如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途径合法主张权益。在债务人角度,无论何种情况,要避免接触高利贷借款,量力而行借款,理性投资、消费,避免陷入债务无底深渊。

一审:李林俊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责编:李林俊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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