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公示(第三批)
2022-04-18 17:29:33
来源:永定区人民法院 | 编辑:王汝福 | 作者:
为进一步强化执行信息公开,提升执行公信力,接受社会监督,现对本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进行第三批公示(详见“永定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公示列表”),并提示如下:
一、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结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发布的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结案后,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或者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社会公众监督,如社会公众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执行人员反映;案件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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