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吐槽商家算不算侵权? 法院:判决赔偿商家2.5万元
2022-03-31 02:05:43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万丹 | 作者:雷丰利 | 点击量:28307         

通讯员 雷丰利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上的言行侵犯了他人名誉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发微信朋友圈吐槽商家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2018年4月,李女士(化名)因装修位于嘉禾县的房屋需要,在某商贸公司购买了某某品牌瓷砖(某商贸公司为某某品牌陶瓷在嘉禾的总经销商),但一直欠有部分款项未支付。2021年6月,某商贸公司将李女士诉至县法院,诉请李女士支付瓷砖款本息。双方协商未果。

2021年6月23日至26日,李女士连续4天在其朋友圈(微信好友约1100余人)发布某某品牌瓷砖出现开裂、破损等问题的9张照片,配文:“做生意做的就是人品,出现问题瓷砖店老板还不管,说有厂家合格证,只要求给钱,不给就算利息,他家的瓷砖出现这问题的有很多家了,这样的店家谁敢去买”“本来是买瓷砖,变成买气受”等文字。并在这条文字下发表评论:“某某品牌瓷砖店与C品牌瓷砖也是同一个老板”“态度差、人品差”“少让别人上当”等文字。她还用同一微信号在一个有404人的邻居微信群里发布:“邻居们,以后可别去某某品牌瓷砖店买瓷砖了,太坑人了,已经坑了好几家”“好几家的瓷砖在他家买的都有这情况”等文字。

同年6月24日,某商贸公司向郴州市某公证处申请保全当日李女士在其朋友圈发布的4次对该品牌瓷砖出现开裂、破损等问题的9张照片及配文、评论内容,并支付公证费2000元。25日,某商贸公司的代理律师电话通知李女士,要求其停止侵犯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同日,接到某商贸公司报警后,民警检视了李女士发布的朋友圈信息,并打电话告知李女士停止侵权行为。随后,某商贸公司向县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案前调解以及时阻止李女士继续发布损毁该品牌瓷砖名誉的信息。26日,法院电话与李女士沟通,李女士表示拒绝调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女士在其朋友圈及邻居群发布的上述照片及文字,均无证据证明是某某品牌瓷砖具有质量问题而造成。李女士发布的朋友圈信息不可避免地让其微信好友阅览、知悉,不可避免地对某某品牌瓷砖的评价降低,使其社会地位降低,影响了他人对某某品牌的公正评价。李女士在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某某品牌瓷砖名誉权的行为。而且,在发朋友圈第3日李女士收到对方律师及民警警告后,仍继续发布对某某品牌瓷砖名誉不利的信息。法院认为,李女士具有贬低、毁损该品牌瓷砖名誉的主观恶意。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某某品牌瓷砖的名誉权。

原告某商贸公司系某某品牌瓷砖在嘉禾县区域的总经销商,某某品牌瓷砖的名誉遭到毁损,其销售额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导致原告某商贸公司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某商贸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证据保全公证费2000元及律师费8000元,共2.5万元。此外,李女士需在朋友圈发布为原告某商贸公司恢复名誉、向原告道歉的信息内容(每天发布4次,连续30日)、出具书面道歉信张贴于原告某商贸公司的经营门店(张贴时长持续30日)。

李女士随后进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并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或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直接造成他人的社会公众评价降低,或者通过扩散后致使他人名誉遭受损害,应认定为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应与商家或厂家直接反映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及时向消协、工商等部门投诉,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切莫采取在微信朋友圈吐槽商家等非理性的不当方式,让自己变成侵权者。

责编:万丹

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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