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 环境无价 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向深度广度进军
2022-03-31 02:04:33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万丹 | 作者:廖悠悠         

↑南县当事人与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将其自费购买的100万余尾鱼苗增殖放流,弥补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吉首市非法捕捞者将自行出资购买的4000尾鱼苗投放到河流。

法制周报·新湖南见习记者 廖悠悠

3月23日,草长莺飞。一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专题新闻发布会如期而至。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宇发布:“截至2021年年底,全省共启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989件,办结474件,涉及赔偿金额19131.39万元,修复地表水314.22万立方米,土壤修复45.48万立方米,固体废物清理9.77万吨。”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2016年4月,湖南作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7个试点省份之一,先行先试。几年的努力下,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行了一些实践和探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省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实现案件启动全覆盖;“郴州锡矿‘11·16’尾矿库水毁事件”“益阳沅江市3家公司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先后成功入选全国第一批、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永州市某公司重油泄漏污染湘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受到生态环境部通报表扬,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例。

高位推动 编紧织密制度网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和抓手,坚持高位统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始终紧抓不放,并将改革延伸到县市区。

如长沙市采取分区县调度和印发温馨提示推进工作落实,益阳市采取案件办理调度会和业务培训相结合推动案件办理,怀化市采取案件办理协调会加快办案进度,常德市采取工作调度会、印发情况通报压实压紧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责任。

2019年9月,我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写入新修订的《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12月,在新修订印发的《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中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责任,用法制为改革明责任、定规矩、划界限,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任务落实。此外,省检察院、省水利厅在“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以及土地执法领域专项监督行动中、省林业局在林长制中,都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内容和要求。

注重制度先行,基本构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制度体系;注重法治保障,不断编紧织密制度笼子;将改革落实情况纳入对市州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3件“法宝”保障着我省在改革工作迈出坚实步伐。

实践创新 提升办案能力

“还是有相当一部人不理解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要对受影响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赔偿,直到我省办理了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案件。”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说。

2021年以来,全省共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6623件,集中办理一批环境资源领域黑恶重大案件,审结了涉足非法采矿“矿霸”尚同军案、“湖霸”夏顺安等一批重案大案,判决夏顺安等8人连带赔偿直接渔业经济损失844.9万元、修复渔业资源费用2534.7万元,严厉打击了破坏环境犯罪分子,切实保护国家“黄金水道”“软黄金”资源。

推动鉴定专家、司法鉴定机构、审判机构建设的“合招”不断夯实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础和能力。据悉,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司法厅组织对全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进行调整增补,增加了100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做到全省14个市州全覆盖;登记成立了湖南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或专门办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团队及合议庭,共建立专门环境资源法庭21个、环境资源合议庭80个。

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区县与实际情况,我省积极探索实践,创新区县工作模式。在长沙市望城区积极探索总结了“线索梳理紧抓三条渠道、内外协调压实两项责任、案件办理把握5个环节”的“325”工作模式,为区县开展案例实践提供了样板,在全省推广,办案数量大幅提升。并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程序的通知》,提出“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损害总金额不大于30万元的案件,可以采取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简易程序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程序要求,提升了办案效率。

同时,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探索“行政部门+检察机关”联合办案方式。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承办的“永州市某公司重油泄漏污染湘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开展应急处置的同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协同发力,经过第一轮磋商即与涉及3个省、10个赔偿义务人,达成以“货币+自行修复”形式承担1785万元赔偿金,成为我省目前最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对重大案件线索,邀请省检察院等部门共同办理,加强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协作,确保效果,并在全国率先成立省级层面的省检察院、省高院驻省生态环境厅联络室。

选择集中替代修复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警示林,实现了生态效应和社会效应的统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承办的“益阳沅江市3家公司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是我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集中替代修复案件。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采取“简易程序、统一磋商、集中修复”办案方式,在较短时间内达成赔偿协议并开展修复,实现了磋商效率和修复效益的“双赢”。

共抓共建 氛围日渐浓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参与支持。如今,我省坚持每年举办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培训班,将培训对象扩大至县级。邀请山东、江苏、重庆等省外专家传授经验,提高案件办理质量;邀请省检察院、省高院领导专家授课,将培训课堂搬到环境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教学;组织相关部门参加省检察院、省高院组织的相关培训班,开展联训;组织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和法院、检察院系统人员先后3次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培训班,共培训1000余人次,极大提高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公众参与必不可少。拓宽举报渠道,鼓励群众投诉举报,提供案件线索。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检察机关、人大代表、专家和利害关系人参与赔偿磋商、生态修复,强化社会监督。在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的第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中,积极组织发动,生态环境系统、高校、企业人员等踊跃参加,一周网络投票超30万。 结合“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六五”环境日等时机,环保铁军大力开展普法到基层、送法到企业。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双微”等媒介,广泛开展“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完善机制,真抓实干,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建设锦绣潇湘、大美湖南做出新的贡献!”发布会上,省生态环境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诚恳的答记者问,为加强协同、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落地打上“强心针”,为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走向更深、更广吹响号角。

责编:万丹

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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