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守门人 去年湖南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商标权等涉知识产权犯罪443人
2022-03-15 12:32:38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万丹 | 作者:李翔         

检察干警查看酒类生产厂家的委托授权书和鉴别所销售酒类的真伪。万菲 摄

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李翔 见习记者 廖悠悠 通讯员 彭雅愉 万菲 贺周峥 陈斌

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一直以来,湖南省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助推形成公益保护齐抓共管大格局。2021年,湖南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嫌疑人325人,同比上升150%;起诉443人,同比上升24.4%,不起诉59人,不起诉率11.75%,同比减少7.16个百分点。起诉案件所涉罪名,主要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为178人和149人,二者合占起诉总数的73.81%。

以下几宗案例充分体现出湖南检察依法能动履职,当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守门人。

销售假冒酒获刑3年10个月

关键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例回顾:为谋取非法利益,赵某某多次向株洲某酒业公司游某某销售假冒品牌白酒,游某某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4万余元。日前,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以赵某某、游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对赵某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株洲市天元区法院提起公诉;对游某某、株洲某酒业公司决定不起诉,并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意见;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株洲某酒业公司处以罚款30万余元。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以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吴大勇表示,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按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区分处理,产品质量合格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定罪处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从重处罚。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产品质量和犯罪证据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赵某某提起公诉。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决心。

检察机关提醒:制假售假的行为既侵害品牌方和消费者的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营商环境,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生产经营者切莫为一时利益知法犯法。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切记分辨商品真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伪造水泥包装袋获利千万

关键词:假水泥包装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案例回顾: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胡某纠集自己的父亲胡某某、小舅子何某等5人,伪造注册商标“中材”“鸣志”“印山台”“南方”的水泥包装袋1000万个,非法经营数额达540万元。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胡某某、何某、廖某、王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判决被告人胡某、胡某某、何某、廖某、王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有期徒刑2年5个月至6年不等,并出罚金3万元至50万元不等。

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朱闯认为,实施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毁、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效肃清了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了被害企业市场声誉,为企业发展优化了营商环境。

检察机关提醒:商道酬诚,制假售假终害己,切勿为了牟利而参与制假售假链条,成为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要注意商品品种及价格,尽量核实商家销售资质等证明材料,切勿贪图便宜、上当受骗,坚决对假冒伪劣产品说不。

制造“套包”槟榔,违法!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案例回顾:多名男子在宁乡市某租住的房间内购买封口机等机器用于包装槟榔,并购买假冒的槟榔内外包装袋、礼包袋、奖券等原材料,使用购进的裸包槟榔、散片槟榔,采取“套包”的方式生产假冒的“口味王”“伍子醉”“叼嘴巴”槟榔,通过微信等渠道销售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数十万元。

2021年10月,长沙市岳麓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张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叶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由此,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王某、叶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经长沙市中院远程在线开庭审理,当庭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沙市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胡勇超认为,根据《刑法》第213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215条之规定,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权利人许可制造“套包”槟榔的,将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槟榔包装的,将可能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检察机关提醒: “套包”是指被告人利用假冒的品牌包装袋、奖券,对低价购入的临期或过期商品,进行重新包装的行为。“套包”槟榔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消费者带来不确定的生命健康风险,扰乱了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生产经营者不要因为一时利益误入歧途,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槟榔食品时要注意擦亮眼睛,仔细辨别产品真伪,若购买到了假冒产品,要注意保存证据,及时报案。

假冒注册商标赚差价非法牟利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 违规贴牌 赚取差价

案例回顾:被告人周某以某电器公司代表身份参与某环保科技公司项目招标,低价中标后,为压低成本赚取差价,私自篡改合同,删除合同中关于变压器品牌的要求,另购低档变压器,将制作的某知名品牌变压器的产品铭牌贴在低档变压器上,冒充高档次变压器,通过该电器公司销售给环保科技公司,涉案金额70余万元。永兴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有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6万元。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张术表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也是检察机关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重要渠道,通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肃清市场经营秩序,维护了被害企业市场声誉,优化了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展现出检察担当。

检察机关提醒:根据《刑法》第213条规定,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合法合规经营赚取利润,切不能动歪心思,触碰法律红线,最终得不偿失。

责编:万丹

来源:法制周报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