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银行卡帮助犯罪 法院直播庭审宣判
2021-12-30 12:40:13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万丹 | 作者:王球 谭柏官 | 点击量:31416         

本报讯(通讯员 王球 谭柏官)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近日,桂阳县法院当庭宣判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两起案件由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周杰担任审判长,并在中国庭审直播网和郴州中院抖音进行庭审直播,近万人次观看,对于提高群众防骗意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

今年5月,郑某得知通过出租银行卡转账刷单可以获取高额报酬,便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及绑定的手机提供给他人,并自己通过一些APP接受上线指示,在使用银行卡收取资金后,郑某再根据指示将资金转移至指定银行账户。经查,2021年5月1日至5月26日,郑某提供的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达166万余元,系其上线实施网络信息犯罪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进行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吴某得知租售银行卡收取资金可以获取高额报酬,便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及手机出租他人用于接受资金及转账服务。经查,2021年6月22日至7月6日,被告人吴某提供的3张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达69万余元,系其上线实施网络信息犯罪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为他人进行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涛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随着计算机网络进入千家万户,各种犯罪活动披着网络的外衣,作案手段多种多样,网上交易具有虚拟性,公众应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网络上的不良信息,铲除网络犯罪滋生的土壤,从根源上预防网络犯罪。

责编:万丹

来源:法制周报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