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公民法定权利冲突之理论剖析
2021-09-30 13:47:10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万丹 | 作者:袁莹         

​□ 湖南大学法学院2020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袁莹

由于权利边界理论的局限性等原因,公民法定权利冲突问题一直得不到良好地解决。该现状源于权利无法达到实质平等、权利冲突的多样性、立法与司法领域迫切需要精神指引这三种缘由。践行权利位阶理论具有便捷高效、完善权利边界原则等诸多裨益。 

权利间的实质不平等

实际上,拥护法定权利平等性理论的学者们也无法驳斥权利与现实的紧密联系。任何权利落实到运用之上,抽象的平等观念反而会对权利的实现造成束缚。

面对权利冲突时,无法脱离何种权利孰先孰后的价值判别,但是这并不是否定权利形式上的平等性,而是权利间实质上确切存在分别,从而权利位阶的引入不可或缺。同样,法律中也存在权利实质不平等的价值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就证实了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并不平等。因此,我们讲究的平等,在通常意义上是指不同人的同种权利得到同等保护、不同人的不同权利区别对待。

权利位阶可迎合权利冲突的多样性特征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以不触犯他人的权利领地为畛域,但此种定论一般多适用于公民积极主动行使权利的情景。然而一些权利具有被动性特征,它们以不受到他人干涉为旨要,这些权利如何框定它们的权限范围呢?

2016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该文件受到了理论界、实务界的广泛探讨,其争议焦点便在于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能否涉足犯罪人员的隐私权领地、能否为了保护犯罪人员的隐私权而放纵未成年人生命健康遭受威胁的可能性。除此之外,不同公民间的同种权利之辩又该如何分析呢?

例如,生育具备一定的自然属性,是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协力的行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都说明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当是平等的。有关生育自决权的纠纷在全国各地却屡见不鲜。但理论上,同样的权利应当拥有一致性的界限范畴,生或不生都是生育权的内涵。丈夫决定胎儿出生是一种生育权的行使,妻子决定不生胎儿同样是对生育权的支配。可见仅仅以权利边界原则调和被动性权利间、同一权利间的纷争是存在局限性的,还需通过权利位阶做出价值判断。

权利位阶可引导立法、司法实践

从立法方面解决权利冲突,即给予其法律依据需要注重两个要点,一是明晰各种权利自身的内容;二是抉择权利交叉时何种权利优先。前者侧重于避免权利的使用者滥用权利,后者则以具体、间接的方式进一步限定权利的范围。就后者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必须在获取有关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安装、使用电网,即私人不准任意设置电网。即使在自己合法所有、使用的区域,公民的财产性权利仍然不得与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抗衡。权利位阶理论就可以成为此种法条的立法依据或者合理性的注解。以公民私设电网为情境,确实存在公民财产性权利和生命健康权之冲突,通过权利位阶理论发现生命健康权处于高位阶而财产性权利处于低位阶,因而要限制低位阶权利即限制电网的配置条件以达到对高位阶权利生命健康权的维护。

然而立法具有迟延性,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时,司法实践可以利用权利位阶理论调解当下的权利冲突。权利位阶不是绝对的,譬如二战前后德国对公民人格权重视程度的变化,权利位阶会因为空间、时间的变动而产生差别,此为权利位阶的“流动性”。但正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念,绝对和相对是事物矛盾不可割裂的二重属性,因此在同一社会、同个时期中的权利位阶是相对固定的。

权利位阶理论的运用一定要遵循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高位阶权利的优先性并不等同于对低位阶权利无节制地打压,如何判断低位阶权利的限制范围、程度以及方法是今后法治进程中不得忽视的议题。

责编:万丹

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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