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职员“打粉”设局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判刑
2021-09-23 10:18:03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万丹 | 作者:曾雨田         

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欧阳双)平江县的王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提供贷款添加微信号,专门为诈骗分子搞前段服务。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扣押作案工具。

2021年5月,王某在肖某(已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在平江县天岳车站井墈社区一租房内,进行“打粉”业务。也就是冒充汇丰银行金融信贷中心的工作人员,按照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依次拨打电话询问对方是否有贷款需要,并按照事前上线人员提供的话术脚本,引导被害人添加相应微信号,由其他同伙人员在被害人添加微信账号后继续实施电信诈骗。被害人每添加1个微信号,王某可获得35元。王某在使用的电话号码被联通公司冻结后,在平江县联通营业厅申请办理3个新手机号码,并使用新办理的号码继续从事“打粉”业务。其间,王某通过拨打“打粉”业务电话,累计获利2000余元。

2021年5月13日,被害人徐某某向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报案称被号码186××××6998的人员以银行贷款为名诈骗14831.32元,经查,该涉案号码系王某所使用电话号码。案发后,王某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电讯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所得和作案工具,依法应予追缴。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处于受雇佣状态,属服从地位,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平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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