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明确,组织考生集体作弊 长沙一培训机构5人被判刑
2021-09-06 23:32:13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万丹 | 作者:曾雨田 | 点击量:44812         

本报讯(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尹静)为提高培训机构的考试通过率,长沙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武不走正道,以身试法,竟然在考试期间组织考生集体作弊。近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2021年4月10日至11日,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期间,黄某武为提升自己培训机构的考生通过率,以获得更多自考学生生源及经济利益,于4月9日至11日组织被告人周某强、马某亮、贺某洋、杨某源在被告人贺某洋家中,使用笔记本电脑、QQ软件、互联网等工具为其培训学校的自考考生提供考试答案。

考试期间, 5名被告人分工明确,被告人黄某武主要负责考试试题和答案的搜集;被告人杨某源主要负责对搜集的考试试卷和答案进行整理排序;被告人周某强主要负责对搜集整理后的考试试卷和答案进行统计,查看是否有漏题和漏发;被告人马某亮主要负责将整理好的考试答案发至事先组建好的各科考生QQ群,供考场内的考生作弊;被告人贺某洋主要负责对搜集的考试试卷没有答案的试题进行解答或搜集答案。据悉,被告人黄某武等5人共为11名考生提供考试答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武等5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严重扰乱了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了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法院一审判决主犯黄某武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分别判决从犯周某强、马某亮、贺某洋、杨某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没收5名被告的作案工具电脑5台、手机8台。

法官说法: 组织考试作弊是严重的不诚信行为,在妨碍公平竞争的同时,也破坏了国家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应该依法依规经营,依靠过硬的教学质量来吸引生源,千万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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