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跳单”,中介将买主告上法庭 法院:《民法典》明确应对中介人的付出予以尊重和认可
2021-07-27 13:28:00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万丹 | 作者:曾雨田         

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蒋悠 实习生 黄颖

中介尽心尽力帮客户找房子,签合同时,买主却跳过中介公司与卖主直接签约,这种“跳单”行为让中介公司十分愤怒。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第965条关于“跳单”的新条款,审结了—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石某欲购买房屋,委托安化县某中介公司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并签订购买意向合同,约定以56.8万元价格购买案涉房屋,中介费8500元,另外还有1万元房屋差价也作为居间服务费用。

签订协议后,石某按照约定支付了5000元购买意向金,但未按约定到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是与卖方自行达成房屋买卖。中介公司多次要求石某支付中介费,均被石某拒绝。

今年5月,中介公司以石某“跳单”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石某支付中介费8500元并赔偿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石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购买意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石某跟随中介公司实际查看了房屋,中介公司在买方与卖方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并确定了房屋买卖的细节及条件,上述行为可认定中介公司为石某报告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并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履行了中介合同的主要义务。石某接受了上述行为并支付了购房意向金,其与卖方虽未在中介人的主持下签订合同,但石某现已实际人住案涉房屋,根据《民法典》第965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故法院判决由石某支付中介费8500元。

关于1万元房屋买卖的差价,法院认为,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赚取房屋差价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委托人利益,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跳单”行为在房屋买卖中介活动中高发,《民法典》首次以明确条款对中介人的付出予以尊重和认可,但“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并非仅指中介人提供了房源信息,而是中介人基于买房人的委托,为了促成交易做出实质性努力,包括尽可能筛选理想房源、勤勉履行专业服务等。

另外,委托方应充分了解“跳单”的法律后果,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障自己权益的同时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杜绝该类行为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交易环境。

责编: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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