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记者 齐果
今年的6月25日是第31个全国“土地日”。“万物土中生,有土斯有粮”。土壤环境质量就是老百姓的“米袋子”、“菜篮子”、甚至“水缸子”的质量,对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其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根据2014年首次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公报》,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
土壤的健康关乎我们自身的健康,更关乎子孙后代的健康。
依据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政府更应对本区域的土壤污染监管及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设立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建立监测网络;对重点建设用地进行监测;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配合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重点农用地地块的污染监测。
我国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特别是工矿企业周边农区,重金属污染污染严重,导致作物绝收、民生凋敝。
为管控因矿产资源开发导致的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规定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控矿区重点污染物排放,特别要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前,发生土壤污染事件时,政府职能部门和污染企业之间、职能部门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踢皮球”状况时有发生。
是的,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后,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污染企业拍屁股走人,失职政府拒不认错,只留下一片“毒地”的灾难已不再出现了。
在土壤的安全利用方面,自然资源部门也承担了重要职能。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和编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此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政府部门还应当严控污染行业选址布局,禁止在重点民生区域建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项目。同时也禁止将受污染的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说到复垦,有必要说明一下,适合作耕地的土壤是有特定要求的,并且,我国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自然资源部门参与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依法进行分类管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依法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提醒那些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企图开溜或是甩锅,都行不通了。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屏幕中这些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万至200万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可处以10万至200万罚款,还可能被刑拘哦。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最高可处100万罚款。
污染土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举报。
没有土壤的健康就没有人类的健康。为了我们自己,也为了我们后代,请保护好土壤环境质量。
责编:李林俊
来源:法制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