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涉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食物乱加“料” 小心“判刑+罚款”
2021-06-22 13:42:04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万丹 | 作者:曾雨田         

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高瑞

民以食为天,但总有一些不法分子,往吃的东西里“加料”,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近日,省高院发布了几起涉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依法保障民众“舌尖上的安全”。

艾某某犯生产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艾某某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2月18日,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办事处下河线社区唐家院子租赁了两家门面,用于经营“炸油条”作坊。在生产油条过程中,为增加油条的外观效果及口感,艾某某超量使用硫酸铝铵(明矾)含铝添加剂,将生产出的油条销售给周边早餐店及火锅店,销售金额5866元,销售时间一年。经鉴定:面团中铝的残留量为454mg/kg;油条内铝的残留量597mg/kg。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严重超过国家标准(100mg/kg)5倍,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裁判结果】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食用油条时超量使用含铝添加剂,导致铝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足以对消费者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艾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9110元;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艾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这一判决对规范市场、保护食品安全具有重要警示和示范意义。

刘某等人犯生产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从被告人向某等人处低价收购病死猪肉,加工制成腊肉后,通过物流低价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等人,被告人王某等人明知其从刘某处购进的腊肉是由病死猪肉加工制成,仍用于批发零售;被告人梁某从被告人周某处购入两头病猪,屠宰后用于批发零售。11名被告人收购或销售金额13万余元至1万余元不等。

【裁判结果】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11人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的生猪及其肉类、肉类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至5000元不等。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品及其肉类、肉类制品”。本案11名被告人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的生猪及其肉类、肉类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害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法院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和预防功能,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赖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赖某从深圳以每条40元至54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伪劣精白沙香烟,以每条88元至95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伪劣黄芙蓉王香烟,后将其所购伪劣精白沙香烟以每条50元至56元不等、黄芙蓉王以每条100元至102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达598500元。

【裁判结果】

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明知是伪劣卷烟仍予以销售,金额达5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赖伟彬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提醒广大商家应具备应有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碰法律红线,不利欲熏心、铤而走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应贪图小便宜而知假买假。若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编:万丹

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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