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曹霞罗琴)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全责,对方诉至法院主张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赔不赔?相关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张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至中连乡某路段时,因醉酒驾驶,且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小轿车前部与杨某驾驶的另一辆轿车尾部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杨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后连夜赶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85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另查明,张某驾驶的案涉肇事车辆车主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将张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410元,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先行赔偿,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赔偿。
某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肇事车辆驾驶员张某系醉驾且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
案涉肇事车辆虽然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但被告张某系醉酒驾车,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内免责。故案涉损失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侵权责任人即被告张某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本案中,被告张某虽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但当事人请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案涉损失予以赔偿,法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案涉损失后,有权向侵权人即被告张某追偿。
最终,经审查核算,法院最终确定杨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70.7元,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170.7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杨某停运损失费7800元。
【法官说法】
醉驾是我国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规定,驾驶人醉酒后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同时,驾驶人饮酒、醉酒驾驶往往属于机动车商业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事由,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后,在商业险范围内可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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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