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稳妥解决社保历史遗留问题
2025-12-23 15:50:4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伏志勇 | 作者: | 点击量:15621         

赵德元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历经配套改革、制度重构到体系完善的渐进过程。针对历史原因引发的养老待遇相关诉求,立足问题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证据缺失的实际,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与基金安全高度,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还原历史原貌、统筹内外资源、压实主体责任,凝聚矛盾化解合力,让争议处置经得起法律检验,彰显社保服务鲜明的政治性、政策性、人民性与时代性。

一、 坚守法治底线,精准适用政策

处理临退休职工反映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女职工岗位身份认定,以及档案遗失、养老保险费补缴等历史遗留诉求,坚持上位法规与国家政策优先,审慎适用省内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法条细则,更要深刻把握立法精神与价值导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要甄别是否存在“两头得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同时厘清诉求产生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只有始终在法治框架内履职办事、科学决策,才能实现依法处置、精准施策、为民服务、高效办理的有机统一,破解历史遗留与现实情况复杂交织的各类难题。刘某2014年2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个人档案遗失、实际缴费不足180个月,补缴后于2017年办理退休并领取待遇。2022年其找回了档案,经核查确认2014年已满足国家及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法定条件,社保部门据实重新核算待遇,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 尊重历史事实,客观审慎评判

对企业改制或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政策调整等产生的遗留问题,必须全面厘清问题的现实表征、历史成因与当时的政策语境。深入研判问题形成的时代背景,明晰彼时的形势条件、决策初衷、决策程序,综合权衡后作出客观评判。对确因历史条件限制、基于大局考量、经集体讨论形成的遗留问题,应恪守“尊重历史”原则,在政策范围内寻求合理解决方案,避免用现行标准简单否定过往决策,确保处置结果契合历史逻辑、兼顾现实公允。2023年2月,某厂职工宁某办理退休时,发现人社部门未计算其自1980年3月参加工作至1995年9月(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前)工龄并提出异议。经核实,宁某2001年9月因违反计生被开除,2009年8月该厂以其系残疾人为由恢复工职、撤销处分,但该决定未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且2013年企业改制在职人员花名册无其信息,最终维持原工龄认定结果。

三、 压实主体责任,凝聚共治合力

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险争议的首要责任主体,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的,也要承担对应责任。诸如行业单位临时工视同工龄认定、行业移交前工龄、减员增效以及老工伤等问题,多与用人单位内部人事管理相关。人社部门处置此类问题时,应以扎实证据为依据,同时尊重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及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内部人事纠纷的处置权。早些年,某省在处理一行业统筹期间,因基层操作不规范引发的提前退休人员纠错问题时,通过与行业主管部门多轮协商,严格遵循“基层单位如实上报资料—行业审核推送—人社部门合规审查”流程,在征得用人单位认可、还原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平稳推进纠错工作,获得职工广泛认可。

四、 坚持多元化解,厚植为民情怀

社保历史遗留问题影响权益连续性,需始终将群众利益置于首位。主动下沉矛盾源头,聚焦争议核心,打通法律政策与经办实操的衔接堵点,让劳动者合法权益看得见、摸得着;利用区域合作、社保互联互通业务跨省通办,核实待遇资格认证、社保关系转移等事项,更好地服务跨省就业参保群众;综合运用调解、和解、协商等柔性方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用足用好现有政策,争取当事人的理解与认同,最大限度促成矛盾就地化解。某国企一名员工因患间隙性精神疾病,离异独居后病情加重,半年未到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单位多方联系无果后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其远在省外的老父亲为此多次投诉维权。人社部门秉持客观公正原则组织调解,平衡双方合理诉求,最后妥善化解该起争议,实现情理法的有机融合。

妥善解决社保历史争议,是人社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唯有兼顾法理情,统筹历史与现实,方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主动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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