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调解”化纠纷 多方共赢促和谐
2025-12-19 17:03:2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辉 | 作者:马征陆 | 点击量:14254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马征陆)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新洲法庭成功调解两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通过“情理法”交融的调解方式,不仅为伤者争取到及时赔偿,更帮助雇主与司机分担责任、化解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多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成为“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生动实践。

2024年8月12日凌晨,雇主周某、张某为赶工期,雇请雷某、王某进行湘莲搬运作业,并安排司机鲁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运输。途中,鲁某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雷某十级伤残、王某受伤。因鲁某经济能力有限,雷某、王某转而起诉周某、张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6余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事故虽由鲁某直接导致,但雷某、王某系按雇主指令凌晨作业,无明显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雇主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向存在重大过失的鲁某追偿。若本案径行判决,雇主必然另案向本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而家境困难的鲁某也无法偿还十多万的债务,必然进一步激化矛盾。

为避免“一案结多案生”,新洲法庭启动“枫桥式调解”机制,承办法官联合驻庭人民调解员组织调解,从法律、情理、经济三方面入手,展开多轮协商:一是厘清责任,分摊赔偿:法官向各方释明,本次事故雷某、王某依照周某、张某的要求进行作业,且无明显过错,周某、张某需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周某、张某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但根据鲁某的情况难以实际追偿到位,遂提出让鲁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调解方案。二是现款支付,解燃眉之急:针对伤者急需治疗费用的情况,承办人督促雇主与鲁某限期筹集资金,确保签署调解协议时赔偿款一次性到位。 三是内外协商,给予保障:调解协议签订前,两位雇主内部协商好分摊比例,避免以后因此产生纠纷。两雇主承诺不再向鲁某追偿,两伤者承诺调解收到赔偿款后不再向鲁某主张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消除鲁某后顾之忧。

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张某立即赔偿雷某、王某共计10余万元,鲁某向周某、张某支付2.3万元用作赔偿款;两位雇主内部责任分摊达成一致,并放弃对鲁某的后续追偿权,伤者也承诺不再另行对鲁某主张权利。

承办人表示:“此案是‘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的典型缩影。我们坚持‘调解优先、诉讼断后’,通过‘法庭+村委+调解员’联动机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此次调解是津市法院新洲法庭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生动实践。新洲法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服务延伸至基层一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未来,新洲法庭将继续践行“枫桥经验”,努力为辖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编: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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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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