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父亲车祸去世,低保待遇能抵扣被扶养人生活费吗?汉寿法院判了
2025-10-22 18:20:2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萌 | 作者:龚慧慧 | 点击量:12492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龚慧慧 实习生 蒋星 吴晓拉 唐海霞)
享受国家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其扶养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是否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低保待遇是否可抵扣被扶养人生活费?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9月16日5时,周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汉寿县某交叉路口东侧时,与由北往南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曾某相撞,造成曾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轻型厢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受害人曾某生前具有劳动能力,其子曾某罹患精神分裂症,属精神二级残疾,享受国家低保待遇。曾某来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周某、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85万余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曾某来享受了国家低保待遇,并不属于完全丧失经济来源,不应支持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曾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依法有权获得赔偿。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曾某之子曾某来因患病无劳动能力,虽然享受了国家低保待遇,但该补贴属于社会救助,旨在保障被救助人的基本生存需求,该费用不属于“其他生活来源”,曾某来仍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故对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曾某死亡赔偿金的年限5年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周某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曾某来各项损失54万余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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