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法院:非工伤境外身亡 24小时险判赔生效
2025-09-02 17:09:06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萌 | 作者:王珊珊 | 点击量:8145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见习记者 周萌 通讯员 王珊珊

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同时为员工附加了意外身故保险,员工在国外工作期间因非工作原因意外身亡,保险公司却以格式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范围拒赔,法院如何判决?近期,安乡法院承办了这样一起案子。

罗某系A公司员工,被派往越南工作。A公司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主险),承保雇员中罗某在列。主险约定,雇员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20万元,主险条款第六条(格式条款)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特别约定条款约定雇员的工作范围包括越南;附加险条款中包含的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保单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附加条款为准。保险期内的一天,罗某外出参加聚会,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当场死亡。

罗某父母请求B保险公司按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支付死亡赔偿金20万元,B保险公司则认为罗某系参加非工作性质的聚会,不符合境外工作/公出条款,且不适用24小时意外扩展条款,故拒不理赔。罗某父母遂将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付死亡赔偿金20万元。

安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主险特别约定第7条已明确约定雇员工作的地点包含越南,而主险格式条款第六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区域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与特别约定明显矛盾。特别约定在前,因此关于主险第六条应理解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但不包含越南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此外,按照通常情况判断,罗某在越南工作期间,除了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事宜,在日常生活中亦存在其他正常的社会交往,其所在公司在签订雇主责任保险时为其附加24小时意外保险扩展条款,目的是为其在越南工作生活期间提供一份安全保障,若此扩展条款并不能保障其在越南的下班正常社交时间,则没有附加此条款的必要。

该案中,无论罗某遭遇事故时是否出于履行职务需要,根据该附加条款约定,特别扩展条款的效力优于主险条款,承保范围已扩展至全天24小时及非工作期间,同时因该24小时意外险系基于主险进行扩展,承保地区范围理应与主险一致,应包含雇员在越南地区发生的意外事故。据此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支付罗某父母保险金20万元。

B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常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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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周芝华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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