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靶向施策”破执行困局 安乡法院追加被执行人促执行到位
2025-08-14 11:09:3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双昀 | 作者: | 点击量:748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张娜)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既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被执行企业的持续经营。

被告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兴建A、B两基地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但因案外公司资金困难,后续由原告某钢构彩瓦厂接手供货。A基地竣工后,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确认两基地材料款共计495093元。2018年10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货款,剩余货款未支付。2019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对货款重新结算,确认未付货款金额为393477元。之后,原告继续向B基地供货,分别于2019年9月、10月、11月提供了3笔共计126210元的货。在此期间,被告将原告向其提供的泡沫箱转卖给第三人,并将该笔款项作为支付货款50000元。最终,双方确认A、B两基地未结算货款共计469687元。

此后,因被告迟迟未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相应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法院随后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因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7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发现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某钢构彩瓦厂亦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同年9月,在原告同意下终结本次执行。因案涉中小微企业,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执行人员坚持“靶向施策”理念,多次深入被执行公司进行调查走访,全面了解被执行企业实际困难,积极寻找案件执行突破口。

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控,查明被执行公司存在两名公司股东,其一为广州某农业贸易有限公司,占股70%,认缴出资额700万元;其二为某农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占股30%,认缴出资额300万元。以上二名股东实缴出资均为0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7年5月8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追加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今年4月24日,某农业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该案顺利执结。

下一步,安乡法院将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做足功夫,继续发挥刚柔并济执行措施,寻求涉企案件执行“最优解”。

责编:刘双昀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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