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罗帆)长沙消费者小钟花2500元购买了一只可爱的西高地白梗犬,小狗次日便出现咳嗽、腹泻,经两个月治疗花费6000余元后仍不治而亡。面对商家“超过24小时概不负责”的条款,法院近日判决宠物店承担全部责任,返还购犬款并全额赔偿医疗费。
2024年8月31日,小钟在长沙市某宠物店花费2500元购买了一只西高地白梗犬。双方签订《宠物购买协议》,协议约定:除耳聋、眼瞎、先天性残疾等特殊原因外,宠物售出后概不退换;店外检测若一天内显示异常,可更换同等宠物。
然而,购犬次日小狗便出现咳嗽、腹泻等症状。小钟立即联系宠物店,并按售后人员指导购药治疗,但病情未见好转。9月19日,小钟将宠物狗送至专业宠物医院就诊,经检测确诊感染犬瘟热病毒。虽经全力救治,该犬仍死亡。其间,小钟累计支付医疗检查及治疗费用6284元。
小钟怀疑购买到的是俗称的“星期狗”,即购买时看似健康活泼,但一周左右即出现严重病症甚至死亡的幼犬。小钟与宠物店协商退款,但未能达成一致。随后,小钟将该宠物店起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钟已按《购买协议》支付货款,与某宠物店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某宠物店应按约定交付符合宠物行业质量要求的宠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活体动物买卖的经营者在交付其所售的活体动物时,应按规定履行检疫义务,并向消费者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宠物店向小钟出售宠物狗,未证明其已履行检疫义务,售出第二日宠物狗就出现拉稀等症状,经宠物医院检测确认感染犬瘟热病毒,应认定某宠物店出售给小钟的宠物狗存在瑕疵。
根据协议,虽然双方约定宠物售出后无特殊原因不退不换、店外检测一天内显示异常可换同等宠物,但犬瘟等传染病存在一定的潜伏期,一天质保期明显不足。因此,该约定系格式条款,排除了小钟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免除了宠物店的义务,应属无效条款,不得作为宠物店的免责依据,宠物店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宠物店向小钟返还货款2500元并赔偿医疗费用6284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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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