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刑庭 沈思玥)7月4日,津市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A公司法定代理人及工程项目的动火负责人、监火人因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承包工程中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他人公司财产损失高达400余万元。为强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该院特别邀请津市市应急管理局及津市工业园区企业代表共计五十余人全程旁听庭审。
A公司在承包B公司的工程项目期间,其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及工程项目动火负责人、监火人覃某,严重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没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明知工人龚某某无动火资质的前提下,安排其参与电动葫芦焊接项目的氧割割孔工作。动火负责人、监火人覃某因其他项目验收,安排他人进行现场看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人操作过失,最终引发重大火灾,给B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0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覃某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黄某某、覃某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某某、覃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二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本次庭审将“法庭”变为生动的“安全生产法治课堂”。五十余位来自津市市应急管理局公职人员及津市工业园区企业代表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代表全程凝神旁听,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深刻认识到忽视安全生产管理的沉重代价。企业代表纷纷表示,此次旁听是一次极其震撼的警示教育,回去后将立即组织公司内部对照检查,引以为戒,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本案的判决再次警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必须将安全生产摆在首位,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员工安全培训与现场管理,任何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惨剧,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
此次公开庭审及宣判,是津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以案释法,为企业及从业者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增强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以案为鉴,营造更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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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