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敲警钟” 听庭评议促提升——澧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观摩评议活动
2025-03-05 19:08:4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周萌 | 作者:黄倩 | 点击量:7491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黄倩

“因为我自己的贪心和私欲,没有守住法律底线,后悔已来不及,希望旁听人员吸取我的教训,遵纪守法,严于律己。”被告人谭某某在最后的陈述中表示。

庭审现场

2025年3月5日,由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澧县某小学党支部书记、校长谭某某贪污、受贿、单位受贿案,在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澧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县纪委监委、县教育局等相关单位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共计100余人观摩庭审。

旁听现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任澧县某小学校长、党总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学校总务主任陈某(另案处理)从套取的学生伙食费中非法侵占公共财物68.52万元。2016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学校食堂供货、业务承接、学生入学等事项上分别为荣某某等38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3.8809万元。同期,该小学向相关供应商索取财物及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共计183.7069万元,其中7.5966万元系未遂。

庭审前,承办检察官与县纪委监委进行了有效衔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相关证据,参加了庭前会议,为开庭作了充分准备。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精准发问、分组举证,向法庭完整有序出示了全部证据,并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

澧县检察公诉人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依法向法庭提出了量刑建议。

通过深刻剖析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原因及教训,当庭进行廉政教育,公诉人为观摩旁听人员再次敲响了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警钟。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作了最后陈述。该案待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进行宣判。

组织庭审评议活动

庭审后,澧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组织了庭审评议活动。观摩干警从出庭规范、文书制作、讯问技巧、庭审应变等方面发表了评议意见,并就案件中的实务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研讨。下一步,澧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运用观摩庭审这一实战实训方式,不断强化“学、练、评”一体化机制,常态化开展听庭评议活动,推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再上新台阶。

责编:周萌

一审:周芝华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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