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罗霞
近日,“房产证加名也可能无法分到房产”的话题冲上热搜,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烈讨论。结婚时承诺赠与对方的房产,若未过户是否依然有效?父母倾尽所有为孩子婚后购置的房产,一旦夫妻离婚,又该如何分割?配偶私下将财产赠与“第三者”,能否追回?孩子被对方强行夺走并藏匿,该如何应对?
自2025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二)》正式实施。这部司法解释如何破解上述难题,记者带着诸多疑问采访了行业专家与资深律师。
遏制“闪婚分房”等现象
引导健康婚恋观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敏纯认为,《解释(二)》是对《民法典》相关原则性规定的进一步强化和细化,也是对当前社会中“婚姻经济化”现象的司法回应。
“从长远来看,这种法律导向有助于夯实婚姻家庭的信任基石,推动社会从‘原子化个体’向‘责任共同体’逐步转型,将婚姻从‘财产共同体’拉回‘生活共同体’,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家庭单元支撑。”
张敏纯表示,房产作为家庭中最大的开支,司法实践中,其归属认定一直是离婚案件中大家关注的重点。新规强调“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基础”。对于婚前按揭房产、父母全额出资房产等情形,通过银行流水、赠与协议等客观证据建立清晰的产权归属链条。这有效遏制了通过短期婚姻获取房产增值的行为模式,如实践中存在的“闪婚分房”等现象。
张敏纯说,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这部司法解释将发挥重要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法治力量。
房产分割若无约定
考虑贡献因素
普通民众在日常婚姻家庭财产事务中又应该如何保留证据?
长沙市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朱波杰介绍,《解释(二)》规定,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只要约定或加了对方名字,判决时法官会根据客观情况,给不拿房子一方一定的补偿。
在此之前,夫妻间约定房子的性质只有个人财产转为另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某方个人财产两种方式。对尚未过户的房子,赠与方可以反悔不赠与。
此外,对于父母出资购房,《解释(二)》对于赠与约定的形式进行了确认,即需要通过赠与合同来进行约定。
“总体而言,上述类似案件中两个因素至关重要,一是约定,二是贡献力因素。”朱波杰解释。即有书面约定就按照书面约定,若无约定即考虑贡献因素,如房子资金来源、当时语境下双方的意思表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子女抚养的实际情况、离婚过程等综合考量。
他提醒,根据谁主张举证这一基本原则,纵使《解释(二)》给出了一些不用证据证明的内容,但日常生活中,若可书面约定的务必书面约定,若碍于情面或者无法书面约定的,也要尽可能保留聊天、通话记录等电子往来数据,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接近公平正义。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优先考虑另一方抚养
2024年下半年,广东阳春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期间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首次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何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离婚,要求取得儿子抚养权。丈夫得知后将儿子强行带走并藏匿,女方无法见到孩子,精神受到极大打击。
在媒体报道中,这类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并不鲜见,近年来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解释(二)》对打击抢夺、藏匿未成年人行为的决心很大,通过明确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和司法保护,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机结合。”朱波杰表示,无论婚内还是离婚后,或是未婚同居生子,一旦发生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即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侵害禁令,并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子女。
如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暴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情形,一方需要提供证据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如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合法途径解决,进一步保护未成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内赠予“小三”财产
需无条件返还
此外,《解释(二)》对婚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赠与给他人财产的情形也进行了明确。
此前的实践中,一方婚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赠与给他人财产的,如双方已经离婚,一方再起诉要求“他人”返还财产的,一般直接判决返还给配偶一半。
“现在就完全不一样了,需要返还全部的财产,再参照过错原则进行分割,没有任何例外情况。”朱波杰进一步解释,无论“他人”善意还是原配夫妻之间有意追回财产,法律均会以夫妻合法利益为重,“他人”必须无条件返还,最大限度保护合法配偶一方的正当权利,有效遏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的赠与。同时也提醒他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否则将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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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