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一餐饮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被处罚
2025-01-08 10:37:3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祯媛 | 作者:何静 | 点击量:8893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何静)1月6日,绥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长铺镇绿洲大道绿洲壹号小区一餐饮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绥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9千元整的处罚。

在检查中,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场要求单位负责人提供餐饮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开业检查合格证》,该场所负责人无法提供。经调查发现,该餐饮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违法行为属实,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该餐饮场所责令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9千元整的处罚。

在作出处罚的同时,监督执法人员对该场所负责人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讲清了违法事实,告知了危害性,并强调餐饮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要求该负责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办理合法手续,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放到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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