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24-11-29 17:09:4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樊芳 | 作者: | 点击量:2813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媛)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日前,邵东法院依法审理原告大连某鲜花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北塔区某鲜花店、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涉案某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依法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后原告发现被告邵阳市北塔区某鲜花店未经合法授权,在某团外卖网页及APP上使用原告的3款美术作品进行盈利活动,原告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比对,被控侵权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从两者的鲜花品种、颜色、数量、排列、鲜花背景以及包装纸、包装带的颜色、图案、包装方式等整体布局、局部构图以及拍摄角度等情况来看,可判定被控侵权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具有同一性。被告某鲜花店未经授权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擅自在某团网及APP上发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所享有的作品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审查,但因本案原告在起诉前未通知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案涉被控侵权图片侵犯其著作权,故无法认定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共同侵权的过错行为。因此,被告邵阳市北塔区某鲜花店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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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樊芳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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