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
2024-11-29 17:08:3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樊芳 | 作者: | 点击量:28163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媛)公司公章是公司开展对外活动的有效印鉴和业务凭证,具有法律效力。近日,邵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公章引起的劳动纠纷,不仅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增强了企业法律意识,也净化了营商环境。
据悉,案外人郭某通过借用被告鑫某公司资质,与被告信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协议,承包了邵东市区域的户用光伏的整体施工。郭某招用原告卢某进行光伏板安装,后卢某在光伏板安装过程中受伤。原告卢某以被告两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邵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予受理后,卢某不服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鑫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案外人郭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按照规定应由被告鑫某公司对原告卢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告鑫某公司将公司公章、营业执照、开户证明等交由案外人郭某,其应对郭某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湖南鑫某公司对原告卢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此外,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单位不得将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出借给个人。个人利用此进行犯罪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个人要追究刑事责任,出借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必须加强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公章管理制度。
责编:樊芳
一审:樊芳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