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4-11-29 14:28:40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樊芳 | 作者: | 点击量:18973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浩)为依法保护企业创新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邵东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河南某信息科技公司与新邵某信息网络服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处被告新邵某信息网络服务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文章,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某信息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河南某信息科技公司经隋某授权,依法取得由隋某创作的某篇字数为1247字的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隋某还授权原告就上述文章以原告自己的名义对授权前后侵害授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有权获得因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某日,原告发现被告运营的公众号家在汉寿(hskd2017)及洞口信息(dk969688)在未经原告和原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案涉作品。被告违法转载原告作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因维权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公众号内发布了与原告文章作品内容一致的文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实际获利,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的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维权确实支付了一定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樊芳

一审:樊芳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