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北湖检察:检察蓝守护生态绿
2024-08-05 17:21:5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翔 | 作者:雷谊 | 点击量:1337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雷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既是自然财富,也是经济财富,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潜力和后劲。8月5日,郴州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郴州市看守所开庭审理。

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刘某等6名被告为了谋取利益,利用修建郴州市北湖区某村砂石路时的便利,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该砂石路旁山上的山砂,非法采砂获利10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在追究刘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要求刘某等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6.6648万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了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以寓教于审的形式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意义进行阐述。案件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北湖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法律监督职责,坚持以“惩治犯罪”“修复生态”“保护公益”为出发点,着力推进环境保护及生态修复工作,使“生态违法者”变成“生态修复者”。
检察官提醒: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制度,任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违法人员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修复等民事侵权责任,为非法采矿行为付出“双重”法律代价。
组稿: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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