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胡佳)
“我撞行人了,我要报保险”“保险公司,我车追尾了”“我车撞石墩上了”……购买车险的初衷是为保障车主的行车安全和财产安全,但有些人却动起了“歪念头”,用尽各种手段“薅羊毛”牟取不当利益。近日,临澧法院审结一起六人团伙涉保险诈骗犯罪案件。
杨某清经营一间汽车维修公司,从事汽车修理、保养、清洗服务等业务,后其成为多家保险公司的维修指定定损处。在经营期间,杨某清在与张某军熟络后逐步了解到保险理赔中有漏洞可钻,且得知其帮助保险公司代为查勘,会操作虚假保险事故,于是便吸纳其为公司员工。为骗取保险金,同时也为争取到车辆维修业务,提高公司效益,杨某清便号召公司员工杨1、杨2等配合张某军进行保险诈骗。
2019年5月至2022年7月间,杨某青、张某军、杨1、杨2、陈某(某保险公司公司查勘员)、王某青单独或伙同保险公司查勘员及前来想“免费”进行车辆维修的车主,以车辆追尾、撞上石墩、撞伤行人等方式自导自演伪造交通事故现场、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来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六人共作案13起,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
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间,张某军、杨1还伙同他人使用第三人(不知情)车辆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其中张某军参与3起,涉案金额200172元;杨1参与2起,涉案金额76608元。
经查,保险诈骗罪对犯罪主体作了具体规定,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张某军和杨1在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间参与的几起案件中,具有上述身份的人员对于他们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均不知情,且张某军、杨1与具备上述身份的人员之间没有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均是其自己客观上实施了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故张某军和杨1还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军、杨1、杨某青、陈某、杨2、王某青作为或者伙同车辆投保人、被保险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军、杨1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其他量刑情节,临澧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军、杨1、杨某青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杨2、王某青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的刑罚,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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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