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检察:4人无证滥伐林木获刑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2024-07-04 09:35:3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翔 | 作者:宋旭 | 点击量:1456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宋旭)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潘某某、刘某等4人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判决书,法院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潘某某、肖某某以及刘某兄弟2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在湘乡市梅桥镇、山枣镇、湘潭县乌石镇等地,采用“判山”的方式砍伐当地村民自留山中的林木。经湘潭市林业局价值认定,被告潘某某、肖某某2人滥伐林木价值共计302231元;被告刘某兄弟2人滥伐林木价值共计248019元。

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容易,修复难。针对潘某某等4人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强化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办案联动,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4年6月17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大量证据材料;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此基础上,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并就潘某某等人滥伐林木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行为,出具了生态修复专家意见书等,诉请判令被告潘某某、肖某某以及刘某兄弟2人,通过植树造林、补植补种、抚育护林等措施,做好生态环境修复。

6月28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本案判决,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判决潘某某等4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潘某某、肖某某承担更新造林28.46亩、栽植一年生树苗3770株的生态修复责任;判决刘某兄弟2人承担更新造林25.84亩、栽植一年生树苗3380株的生态修复责任。

检察官提醒:森林是构建生态环境的主要自然因素,对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平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滥伐林木会造成森林的生物多样性破坏,降低森林的生态调解功能和空气净化能力,加剧水土流失。若需砍伐树木,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进行采伐,无证滥伐林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甚至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56条第1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稿:李翔 陈佳婧

责编:李翔

一审:李翔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