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浅析及农村偏远地区的法治建设现状分析
2024-04-28 17:23:49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颖 | 作者:李春雷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春雷)“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详”,我们往往能听到类似于法治的报告和言论,“法治”究竟是什么,是复杂的“法理”?还是威严不可侵犯的法律?亦或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守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之林的必然要求?其实在我国各个朝代都对法治进行了定义,它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进步,不断变化,不断迎合当前时期国家与人民所需要的理论思想定义,直至迈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法治被赋予了新的使命和意义,即法治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进行研究,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大召开后,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又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我们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完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制度,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我们完善顶层设计,统筹推进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我们推进重要领域立法,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建立国家监察机构,改革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全民普法,深化依法治军,推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纠正一批冤错案件,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

以上,我们不难得出,法治建设是不断总结、完善的过程,以适应当下时代背景和发展需要演化出的最完美最符合基本国情的理论思想政策,以“法”为基础,以“治”为目的,保障着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向前纵深发展。法治建设又分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分别包含不同领域意义的法治,但目的是一致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主体,而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这三者共同构成全面依法治国的三根支柱,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就不完整,总目标就无法实现。因此,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三者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以推动三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且习近平总书记在指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同时,总是强调必须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法治建设的三大目标,也是三大支柱,缺少任何一个方面,法治就是残缺的,其总体目标就无法实现,依法治国就会出现偏差,法治建设也就无法成功。为此,必须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

法治社会要依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作为政治基础,但是法治社会反过来又成为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必要条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在于宏观大方向,更倾向于指导、方法论,法治社会相对来说与人民生产生活更加息息相关,法治社会是和人治社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依照执政者的个人喜好以及亲疏关系来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公共事务。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简约而言,法治的精神方面主要是指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养成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的习惯和意识。在法治民主的社会中,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由规范的民主程序产生和制订出来,并且其司法和执行过程通过规范的秩序受到全社会的公开监督。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社会成效显著,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及人民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优化,学法用法能力不断加强,国家“七五、八五普法”成果喜人,维权、行政诉讼、上访、举报投诉等依法行使公民权利的渠道、方式被更多的知晓和使用,同时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也更受到大家的追捧,如公司企业不合理行为,职工会搬出《劳动法》,未成年子女在外受到侵害的会搬出《未成年人保护法》,居住环境遭到破坏的会搬出《生态环境保护法》等等,大家合理表达诉求,企业、政府依法依规答复和解决,形成了良性循环,以前的“闹事制造舆论”及“不断忍让”式解决方式逐渐销声匿迹。但众所周知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一直是我国面临的一项重大发展问题,就以偏远农村为例,这里法治普及远远不及中、大型城市,在这个人人讲法的时代,竟然还有不知法为何物,只知法律这么一个概念,若再细问便只能表达出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此现象在我国偏远山区比比皆是,是因为当地政府和司法部门没有开展普法和法治建设工作吗?并不是,相反,偏远农村的法治宣传工作比城市更加频繁,得益于人际关系简单,生活地区窄小,人口基数小的特点,普法工作要更加简单一些,有时候在村级微信群发个消息,在赶集天发个传单,入户调处纠纷时随口普及下法律,都会把法送到村民“嘴边”,那为什么大多数村民们还是“半个法盲”呢,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法规用处少,在农村,一个自然寨里大家都知根知底,属于抬头不见低头见,大多数留守老人和儿童也不是随时都会出村寨外出,除了上学及购买生产生活物资,其余时间基本都待在村里,主要生产活动就在田间地里,生活方式单一,且一般村民素质都较为质朴,若有纠纷大多也是山林土地、房屋宅基地、邻里之间的纠纷,此类纠纷用到的法律也单一,如山林土地纠纷,最主要还是靠清晰的土地界限以及村中老一辈相关村民的指认,村民能从中学习到的法律少之又少,就算给他们普及了相关法律,平时用不到又怎会记住,久而久之也就不再关注学习,一年中只有节假日会有多一些的普法需求,只因在外务工学习的人们皆返乡过节团聚了。

二、村民整体文化素质不高,因区域发展不均衡的缘故,偏远乡村的文盲率还是不低,原因有很多,自身不愿上学、辍学、学不进的,教育水平达不到甚至没有学校的,家长对教育不重视的,家庭困难的。虽然社会发展迅速,文盲率也在逐年下降,但是能接受高等教育的村民少之又少,即便有也很少有能返乡支持家乡建设的,一般能留在大城市就不会回来,这就使得偏远农村地区整体文化素质环境提升缓慢,久而久之村民们基本还是喜欢按照道德规范和村规民约来处理矛盾,对于法治只是模糊有一个概念,具体是什么还是说不清道不明。

三、自我提升意识不强,文化素质不高导致渴望提升认识的决心不强,心中还是认为农民只要种好地,挣好钱建大房子即可,有闲暇时间最多的是聚在一起打牌娱乐消遣,未能摆脱基础生活资料对于自身发展的限制,又何谈去追求上层建筑呢,一些相对见过世面的村民会把希望寄托在子孙后代身上,叮嘱他们多读书长出息走出大山摆脱贫穷的身份,但是也仅限于此,如何读书,怎样长出息他们也不知道,只知道把孩子们送去读书就对了,这也是农村孩童不愿上学和成绩平平的原因之一,像发达地区的孩子学习,从胎教、早教、兴趣班、学校到职校专科,学习渠道宽阔,内容丰富,除了自身极度厌学和先天缺陷,一般都不会太差,但是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孩子们要么继续读书、要么回家种地、要么进城务工,所以滞后的经济发展限制了这些地区群众的自我提升意识。

农村偏远地区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当然法治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乡村整体振兴,为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法治保障,所以法治和发展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相互作用。法治不仅为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和秩序,而且本身也是发展的产物和推动力量。同时,发展和改革又不断对法治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促进法治的完善和发展。法治必须与经济、文化、制度、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多方向共同发展,找到适合当地村情发展,跟上新时代发展步伐的路子。自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以来,国家重点关注,大力扶持,这些偏远地区的整体经济实力有了质的飞跃,包括项目产业、基础设施、党群力量、法治氛围等都有较大的提升,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从“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转向“在发展中促进相对平衡”,“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始终是贯穿其中的科学方法论,只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国家大政方针,就一定会改变解决目前贫困偏远法治乡村建设现状。经过实地调研发现,很多村社区都有设立农家书屋,文化活动室,便于村民日常生产生活,每个村社区都设立有村民调委会,有法律明白人,有法律顾问,有法治专栏,有大学生普法志愿者等共同促进依法治理能效、夯实法治基础的坚实力量,随着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多返乡人才也愿意加入到乡村建设中来,促进了乡村建设良性循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基层法治建设才会更有效果。

能取得如此成绩固然值得高兴,但是我们要始终记得我们国家还处于发展阶段,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因我国疆域辽阔、地域类型多样,不同地区资源承载力、环境容量、市场条件、人口状况、产业基础等差异显著,决定了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短板弱项将长期存在。还有一些偏远地区还排在迈入新时代队伍的末尾,那里还没有相对完善的生产生活资料和法治基础。我们必须认清现状,坚定不移久久为功加快基层法治建设的步伐,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健全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基层治理体制,健全社会治理的制度规则,深入推进多领域依法治理,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强化基层法治力量,加强法治工作者力量配备、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加强对基层法治工作者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确保面对基层法治建设的新任务能够接得住、履职好,打造好乡镇(街道)、村(社区)法治综合机构,为乡村全面振兴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

责编: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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