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磋商
2024-04-03 11:12:3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翔 | 作者: 李佩霖 | 点击量:1114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佩霖)4月2日,桂阳县检察院支持磋商的两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圆满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这是该院利用非诉讼方式,诉前化解纠纷、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又一具体实践。

今年1月,桂阳县自然资源局执法队经群众举报,发现李某文、唐某丰等人在桂阳县樟市镇高塘村大禾塘组、桂阳县太和镇社员村使用机械设备露天开采建筑用灰岩矿。该行为破坏了山岭原有地貌,使得生态资源受损,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后,邀请桂阳县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参与该案,提供法律支持,加强跟进监督。

经审查后,桂阳县检察院及时启动支持磋商程序,全程参与见证赔偿磋商,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修复启动时间、磋商达成协议的积极意义以及磋商不成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发表了意见,对赔偿义务人开展了释法说理工作,并对有关赔偿协议落实提出了具体要求。

经过磋商,涉案人员均认识到了非法采矿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的严重损害,自愿承担责任,并保证将受损土地修复到位。

下一步,桂阳县检察院将继续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检察官提示:《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即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必须督促法定机关或有关组织起诉。只有在无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无起诉意愿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才能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对于那些有意愿提起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的主体,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磋商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如果双方愿意磋商,检察院也可以采取支持磋商的形式来依法履职,这样可以在诉前解决纠纷,节约司法成本,同时也能调和生产生活经营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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