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检察:依法批捕贩卖“毒狗肉”犯罪嫌疑人
2024-04-02 17:29:3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翔 | 作者:李雨杰 白艳梅 | 点击量:8777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李雨杰 白艳梅)“狗肉滚三滚,神仙站不稳”是部分民间食客对狗肉的评价,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瞄准卖狗肉的“商机”,将含毒的狗肉投放市场销售,严重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4月1日,宜章县检察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邓某某。

邓某某在宜章县某乡镇经营一家食品店铺,平时售卖狗肉。2023年10月-12月,邓某某明知宋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的狗系使用毒针盗窃所得,仍先后收购含毒土狗22条,每次仅作简单处理,便将狗肉肢解出售并获利。

经鉴定,宋某某用于射杀的飞镖针筒内液含有琥珀胆碱成分。琥珀胆碱是一种剧毒药物,可导致骨骼肌松弛,引起心动过缓、心律失常、心博骤停等不良反应。如果误食了含有琥珀胆碱的狗肉,轻者恶心、呕吐、心慌,重者可能出现抽搐,甚至心跳骤停而死亡。

邓某某明知狗肉有毒,仍进行销售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利益,宜章县检察院依法作出批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底线,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贪图利益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意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不购买、食用来源不明的食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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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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