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杨婷)“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给原告欠余工资。”近日,由宁乡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程某、张某等9名农民工讨薪系列案件陆续宣判,他们被拖欠的30余万元工资也终于有了着落。
从2022年起,程某等9名农民工先后在长沙市某门业有限公司从事打磨、喷漆、安装、木工等工作。但是入职以后,门业公司一直未能足额向他们发放工资,截至2023年年初离职,门业公司仍拖欠9人工资款合计30余万元。2023年11月,程某等人向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2月27日,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告知程某等人可以提起诉讼。2024年1月,程某等人来到宁乡市检察院,请求检察机关支持他们起诉,追回工资欠款。
根治欠薪问题,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宁乡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及时受理程某等人案件,启动了帮助农民工讨薪协作机制,积极与劳动监察、法院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劳动监察档案、询问双方当事人和到公司所在地调查了解情况后,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1月29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日前,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长沙市某门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3日内支付原告程某等人工资,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检察官提醒: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在讨薪过程中,农民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范围。生活中如有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可以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支持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下一步,宁乡市检察院将持续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以“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引领,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以高质量检察履职为人民司法、为弱势群体撑腰,通过融合支持起诉、释法说理、督促给付、协助调解等方式,切实维护好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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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