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湖南高院选送案例入选
2021-03-02 10:45:20          来源:法制周报 | 编辑:廖悠悠 | 作者:         

  全国法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湖南高院选送案例入选

  法制周报·新湖南讯(记者 曾雨田 通讯员 刘沁 吴博)近日,在《长江保护法》3月1日全面施行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全国法院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湖南高院指导选送的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秦家学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秦家学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保靖县毛沟镇卧当村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自己承包山上的杉木,其中核心区内面积117.5亩,核心区外面积15.46亩,并雇佣他人将砍伐的杉木运出并销售。经鉴定,秦家学共砍伐林木1010株,林木蓄积为153.36立方米。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保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秦家学滥伐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公益林,林木蓄积153.36立方米,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秦家学系初犯、认罪,积极交纳补植复绿的保证金66025元,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判处。检察院要求秦家学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秦家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秦家学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存活率达到90%以上。

  本案系滥伐林木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秦家学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销售自然保护区内公益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责任方式,有效确立“伐树要许可、毁树须担责”,并支持检察机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对于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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