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诉“小三”,出轨方拒不到庭置身事外? 嘉禾法院:罚款2000元!
2026-10-29 13:36:1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5154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刘沁灵)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坦坪法庭审结一起涉婚外赠予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中,作为出轨过错方的第三人王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并送达当事人到庭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以“不是案件被告”为由置身事外、逃避诉讼义务,法院依法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该处罚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维持,目前已履行到位。

原告李某与第三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某某。李某发现后认为该赠与行为侵害自身合法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刘某某返还相应款项及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王某某送达开庭传票及到庭令,明确告知其到庭义务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但王某某无正当理由始终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从实体权利与程序秩序两方面依法作出裁判。 

(一)实体判决。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他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据此判决确认案涉转账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李某相应款项。 

(二)程序制裁。王某某作为案涉赠与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是查明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转账背景、款项性质等核心案件事实的关键主体,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无法当庭核实质证,客观上阻碍了案件审理进程,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王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复议,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罚款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依法维持原决定。目前王某某已主动向法院足额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一是婚姻不忠方绝非诉讼旁观者,基于利害关系依法负有到庭义务。 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是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义务,义务源于与案件的法律利害关系,而非仅以原、被告身份为限。本案中,王某某既是婚姻关系中违背忠实义务的一方,也是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他人的直接行为人,案件对赠与行为效力、财产返还范围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其财产权利与过错评价,属于法定诉讼参与人范畴,依法负有到庭接受质询、配合举证质证的义务。以“不是被告”为由试图置身事外,是对自身诉讼地位与法律责任的误读,于法无据。

二是消极拒不到庭同样妨害诉讼秩序,依法处罚过罚相当。民事诉讼秩序是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的国家强制保障。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既包括伪造证据、扰乱法庭等积极作为形态,也包括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消极不作为形态——二者均会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审理周期延长、司法资源浪费,本质上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损害。本案中,王某某作为核心事实的关键亲历者,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直接导致关键事实无法当庭核实质证,审理进程受到实质影响。法院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裁量幅度与过错程度、危害后果相匹配,既是对妨害诉讼行为的依法惩戒,也是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的实际举措。

三是法律面前无“零代价”,婚姻不忠者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针对此类纠纷中社会普遍关注的责任承担问题,法律始终坚持错责相匹配的原则,各主体就自身违法行为分别承担责任,不存在一方独担后果、另一方完全免责的情形。受赠人因接受违背公序良俗的财产赠与,依法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而作为婚姻不忠方的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夫妻财产平等处理权,其过错性已被生效判决依法确认并需接受道德谴责。即便夫妻双方选择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其在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中仍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若后续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该生效判决可直接作为婚姻过错的证据,其在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方面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责编:刘建军

来源:湖南法治报

关于我们-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广告热线:0731-84802118 湖南法治报官网ICP备案号:湘ICP备19000193号-3 版权所有:湖南金鹰报刊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法治报》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