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车违停路边未动,发生交通事故也要担责?交强险又该怎么赔?法院判了!
2026-10-26 11:20:04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左爽 | 作者: | 点击量:5125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彭蒿 李如意)车违停在路边没动,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担责吗?负担事故责任的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该按什么比例分摊赔偿?永州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5年3月7日,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路上行驶时,撞上正在横过马路的行人梁某,造成梁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事发路口唐某的小型轿车违停妨碍视线、压缩路面空间,最终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违停车辆车主唐某负次要次责、梁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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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梁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各项损失总计171237.7元,其中医疗类71920.22元,死亡伤残类99717.48元,鉴定费1600元。

另查明,徐某驾驶的车辆、唐某的车辆分别在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均发生于保险期内。

后各方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梁某将徐某、唐某及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违法停放在交叉路口,该行为直接妨碍了徐某的行车视线,客观上压缩了道路的有效通行空间,导致徐某左转时无法及时观察到正在过马路的梁某,唐某的违停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规定,唐某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其静态停放行为并非绝对免责事由,不能仅以“车辆未移动、未直接接触”为由主张与事故无关。交警部门据此认定唐某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予以确认。在交强险赔偿的计算上,一审法院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对两车按平均分摊,各赔18000元;而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未按照限额比例均摊,而是按责任比例折算,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7802.24元,B保险公司赔偿47915.24元。超出交强险的35520.22元,再按七三比例由两家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分担。

A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唐某违停车辆的责任问题,一审认定正确,予以维持。关于交强险的分摊比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死亡伤残损失99717.48元,两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合计360000元,完全可以覆盖,且两车均为有责限额且数额相同,故应按50%均摊,各担49858.74元,而非按责任比例折算。一审在死亡伤残项目下按三七开划分,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二审判令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各赔偿67858.74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35520.22元仍按七三比例在商业三者险中分担。最终改判A保险赔偿梁某53395.22元,B保险赔偿梁某60514.81元。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并不以机动车处于运动或静止状态为区分标准。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违法停车行为若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视线,客观上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即与损害后果之间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不得仅以“车辆未移动、未直接接触”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广大车主应当认识到,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附近、窄路路段违法停车,看似“停一下”的小事,一旦成为事故的诱因,便可能从一张罚单升级为承担事故次责、保险跟进赔付的法律后果。

在涉及多辆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赔偿中,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适用不同的计算逻辑,不可混同。交强险制度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获得及时、基本的经济赔偿,因此赔付不区分责任大小,只要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即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先行赔偿。

多车致害情形下,损失未超出各车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各自责任限额占总限额之和的比例分摊,同限额即各半。责任比例的计算仅适用于超出交强险后的商业三者险阶段。准确厘清交强险与商业险在不同阶段的功能定位,有利于统一类案裁判标准,有利于保险公司规范理赔流程,也有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更加高效地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编:左爽

一审:杨友林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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