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告继母“监护不力”,法院为何驳回?——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条件解读
2026-10-19 09:53:11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建军 | 作者: | 点击量:6243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何琼兰

当父母失能,由谁来守护他们的晚年?子女对继母担任监护人不满,能否申请撤销其资格?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给出了明确答案:撤销监护人资格须符合法定情形,不能仅凭怀疑和不满。

肖某某与前妻离婚后与何某某再婚。2020年底,肖某某突发脑溢血,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配偶,何某某依法成为其监护人,长期照料其生活。2025年3月,年事已高且自身患病的何某某将肖某某送至养老服务中心,并定期探望、配合护理。肖某某的独子肖某对此强烈不满,以“表演式监护”“涉嫌遗弃”“财产管理不透明”等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何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要求指定当地民政局担任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某将丈夫送至专业养老机构系基于自身健康状况和提供专业护理需要的合理选择,事后持续探望配合护理,不构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肖某某也未处于“无人照料的危困状态”。肖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某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同时,肖某自认客观上无监护能力,其要求改由民政局担任监护人,实质是将自身赡养义务转嫁给国家和社会,不符合监护顺位原则,也有违公序良俗。最终,法院驳回了肖某的申请。

汝城法院提醒:

监护权的撤销必须依法。法律对撤销监护权设置了严格条件,旨在维护监护关系的稳定性,防止因家庭矛盾随意变更监护人。仅有怀疑或不满,远不足以启动这一程序。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将失能老人送至专业养老机构,本身是合理的监护安排,与“遗弃”有本质区别。关键在于是否持续关注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并履行相应义务。

监护顺位原则不可逾越。配偶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在配偶具备监护能力且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其他亲属无权要求取代。子女若确实认为监护存在问题,应首先通过沟通协商解决,而非直接诉请撤销。

​赡养义务不因监护权归属而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试图将赡养责任转嫁给国家和社会,不仅于法无据,更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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